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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构建严格保护制度
2019-11-29 21:52  浏览:385

中新网西安11月29日电 (记者 阿琳娜)《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29日召开,该省将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护好秦岭,筑牢秦岭这一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秦岭是中国南北地质、气候、生物、水系、土壤等自然地理要素的天然分界线,是国家的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今年9月27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该条例将原条例“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对应修改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扩大调整了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范围,立法理念从“限制开发”转变为“保护优先”。同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规定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落后产能,鼓励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今后,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将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改为“产业准入清单”,实施产业和项目全区域、全过程监管。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扩大了禁止矿产开发的区域,对房地产开发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将商品林采伐、整治退出水电站、河道湖泊管理等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陕西将建立有机统一的秦岭保护制度体系。实行分区保护,划定核心、重点和一般保护区范围,形成了以海拔为基准、“海拔+区块+生态廊道”为特征的分区保护体系;实施专业保护,统筹考虑秦岭自然生态各要素,对秦岭植被、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在条例中分专章进行了规定;开展专项保护,对涉及秦岭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审批制度,条例中分节对矿产资源开发、交通设施建设、城乡建设和旅游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严格规定。

同时,陕西将加大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规定秦岭区域内县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终身制度;建立了约谈制度,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的地区,要对有关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高违法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夯实了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完)

责任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