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和张女士感情不和,但张女士又担心离婚之后她们的女儿生活得不到保障,然后又听保险公司的人说,保险可以做到“离婚不分”,于是她想以自己做投保人,女儿做为被保人买一份年金保险,但是张女士对于这份保险是不是真能做到“离婚不分”心理也没底,请问这份保险,万一张女士后面离婚,到底会不会被分割?
这里跟大家分三点来分析:
第一:父母在离婚前用夫妻共同存款为子女购买的年金保险,在离婚时是否被分割,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因而各个地方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有的省份的法院认为,既然是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保单,而且投保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不管受益人是谁,这张保单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分给配偶一半的保单现金价值;而有的省份的法院则认为,既然受益人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子女,保单利益就视为已经送给子女了,那么离婚时为了保障子女的利益,就应该不再被分割。
第二,按照上述第二种情形,中国有些省份的法院是不会分割此类保单的。以浙江省为例,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通常认为:如果在婚内,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可以看作夫妻双方自愿将共同存款拿出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赠与子女保险金利益,那么这张保单在离婚时就不应被分割。所以,如果按照浙江省高院内部审判采取的一般原则,用夫妻共同存款给子女购买的保单、离婚时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分割的。
第三,在介绍了以上大的原则之后,还需要补充提醒:法官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所购买保单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如果一方抢在离婚前突击购买保费巨大的保单,这笔保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比相当大,而且子女都已成年,根本不需要这样的年金保单保障子女的成长和教育,那么在法官眼里,买保险的这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就会很大,他就极有可能将此保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以,发生离婚前突击为孩子买保单的情况,需要一事一议,具体分析。
最后,给大家总结一下:在中国,如果是父母一方为投保人,子女是年金受益人,这样的保单目前在浙江省是没有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被分割的;但其他省份目前对此没有统一规定,有可能将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这张保单仍然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各省法院是否会出台相应的审判指南,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法律支持: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ニ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ー条 婚姻法第二十ー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保险知识咨询关注G Z H:慎言敏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