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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窗”在我国标准体系中并无明确的术语定义,是目前门窗行业对具有耐火完整性的建筑外窗的一种习惯叫法。所谓“耐火窗”是随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实施才逐步投入使用的新型产品。按照该规范要求,具有耐火完整性的窗,需要按照《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12513-2006)的规定试验,满足相应耐火完整性0.5h或1.0h的要求。但该类窗是否须具备自动关闭功能,规范并无明确规定,由此也产生了歧义。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对于此类窗,即非隔热镶玻璃构件(带活动扇),消防检测部门要求活动窗扇安装窗扇启闭控制装置,并按照《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12513-2006)和《防火窗》(GB16809-2008)进行检测。针对行业间的不同理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也做出解释,认为此类窗要尽量具备窗扇自闭功能。建筑外窗有耐火性能(完整性)要求,其实隐含了安全性要求的前提,即窗的自闭装置至少具有热敏感元件自动控制关闭窗扇的功能,否则窗户的火灾安全性无保证。“耐火窗”作为建筑外窗需要日常通风,常处于开启状态,家庭成员由于外出原因,住宅常处无人状态,如果外窗不具备自闭功能,那么火灾时无异于形同虚设,留下极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把“耐火窗”理解为具有热敏感元件自动控制关闭窗扇的功能的非隔热防火窗,是对耐火窗比较科学合理的定位。这样的理解也可以在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J26-2017)得到佐证,该标准基于新建规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用于住宅避难间的外窗具备火灾时熔断器熔断后自动关闭功能。敞开连廊内侧距住宅建筑外墙不大于2米时,面对连廊开启的外窗应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窗,需具备火灾时熔断器熔断后自动关闭功能。